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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
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五条 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超过车辆装载标准6%的(不含6%),有条件的应当经静态称重检测设备复检确认。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或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认定超限超载的,应当出具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盖章、签字的检测文书;在其他场所认定超限超载的,应当出具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盖章、签字的过磅单据。

除用于应急处置的便携式检测设备外,其他固定称重检测设备应当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山西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的超载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对驾驶员依法记分。

第七条 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驾驶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治超法规等知识培训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每年对道路运输货运驾驶人员进行诚信考核,诚信考核期间应对驾驶员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治超法规培训学习。

第八条 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并确定其事故责任,对肇事驾驶人依法处罚。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