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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
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九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6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3次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机动车因超过核定载质量被处罚,再次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职责的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