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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七、项目实施及验收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贫困村或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任务计划实施项目。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单,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须将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报送县扶贫开发中心复审,县扶贫开发中心对财政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八、严格项目公示制度

扶贫资金项目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前、实施后,乡镇政府须在乡镇、项目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九、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各乡镇成立扶贫资金监管小组,负责辖区内所有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参加所有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辖区内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没有签署项目检查验收意见的,不予支付资金。

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责。

绛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