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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
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五十七条,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或营业执照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依法查处。

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或者距离较远的区域,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焦检测站点或其他具备称重卸载条件的场所实施检测,并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法卸货,但不得罚款。不具备卸货条件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处理,并在违章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栏内予以记载。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