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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绛县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