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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
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处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时,应当将从货运源头单位驶出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信息及违法行为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查处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货运源头单位驶出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信息及违法行为,通报本行政区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配备称重检测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应当在24小时内将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信息以及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24小时内将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信息以及违法行为,由路政机构通报机动车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抄告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的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违法行为以及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企业等信息录入源头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相互通报自查和其他部门抄告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查处情况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记分等信息。

第十九条 煤焦站点、计重收费站对于经称重检测确认为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应当通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通报、报告、抄告程序。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