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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治超执法部门对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一级政府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建立、完善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隶属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只罚款、不卸载,未消除违法行为而放行车辆的执法部门及责任人,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