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