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货运车辆准入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机动车从事货运业务的市场准入关,对车辆营运资质实行分类许可和管理,切实规范普通货物、大型不可解体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货物营运资质的分类许可和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多次违反治超规定的运输企业及驾驶人,按相关规定予以限制或禁入。各级安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其为货运车辆不按营运资质许可内容和车辆核定载质量标准配货的行为。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经检测发现不按核定载质量要求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地滞留,并通知安监、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继续加强短途治超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治理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突出抓住砂石料生产运输的集散地、煤矿企业与集运站之间路段、渣土车必经路段、货运车辆出省的省界路段等四个重点区域和路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要组织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的非法货运源头企业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并恢复地貌,防止其死灰复燃;特别是要加大对以一证多点名义设立的各种非法煤场、砂石料厂的打击力度,防止货车中途加载。要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上路行驶涉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继续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和锻炼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要按照“六权治本”要求,公开涉及治超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做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涉及的运输企业、驾驶人信息、违法行为及获取的相关证据,按照《山西省公路条例》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别移送至同级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源头企业,要及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办,并抄送本级工商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