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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4.2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逐级上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过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定猪瘟疫情。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场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当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点划分时,应当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4.2.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冰柱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喝垫料、午睡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9);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外出人员的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染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进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

4.2.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极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区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当立即展开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十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