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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5.4.2监测范围、数量与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少不低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检测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4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制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准备。

5.5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检疫

5.6.1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测机构报检。动物防疫检测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惊醒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6.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