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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2.5结果判定

2.5.1疑似新城疫

符合2.1和临床症状2.2.2.1,且至少有临床症状2.2.2.2、2.2.2.3、2.2.2.4、2.2.2.5或/和剖检病变2.3.1.1、2.3.1.2、2.3.1.3、2.3.1.4、2.3.1.5或/和组织学病变2.3.2.1、2.3.2.2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2.5.2确诊

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2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