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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4.2.6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7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5.4监测

5.4.1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鹤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