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和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对检测站点检测设备,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合格证。对发现计量不准的,及时校正。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或退回原装载点(有关费用由车主负担),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非法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新闻会客厅、访谈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