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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沿线储(售)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的货运车辆,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配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道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等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进行装车,并按规定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煤炭的厂矿负责人,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煤炭经营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法装载,不得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运销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超标准装载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票或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承运人,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第1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路煤焦出省口管理站和营业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运煤焦车辆,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卸载、处罚、记分和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做好登记,倒查违规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多开相关票据或超标准配装煤焦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