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4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检疫
5.5.1按照GB16550执行。
5.5.2国内异地引人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控制和消灭标准
6.1免疫无新城疫区
6.1.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