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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6.1.4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6.1.5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6.2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HI试管滴度小于23。

6.2.5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6.2.3、6.2.4的规定。

6.2.6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