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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入口称重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匝道和收费广场以外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

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经交通部门公布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