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第2号令)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车辆超限运输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不符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三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罚,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当地公安、运管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等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对非法超载车辆予以罚款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