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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章 供血浆者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应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供血浆者的选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接待初次申请供血浆者时,必须要求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近期照片。

第五十六条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合格后须如实填写供血浆者名册、供血浆者体检及采血浆记录,建立永久的供血浆者编号。

第五十七条 对初次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做X光胸片检查。重复供血浆者每年做一次胸片检查并存档。

第五十八条 应建立供血浆者合格、永久淘汰和暂时拒绝三种类型的档案管理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五十九条 健康检查或血样检验不合格的供血浆者,体检医师应在其体检表上注明原因,并标明永久淘汰或暂时拒绝。

第六十条 应对不合格的供血浆者做好档案记录,注明淘汰原因和淘汰日期,在供血浆者名册上删除该供血浆者,并登记在不合格供血浆者淘汰名册中,永久保存。

第六十一条 对合格的供血浆者应建立永久、惟一的供血浆卡号。停止供血浆时,该卡号不得被其他供血浆者使用。供血浆者的档案应当保存至该供血浆者达到规定的最大供血浆年龄期满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应根据原料血浆的需求,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第六十三条 采集原料血浆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采集原料血浆前应告知供血浆者血浆采集的程序和过程、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风险。供血浆者在供血浆自愿书上签名。

第六十四条 对需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步骤,取得书面同意、并向供血浆者支付有关的费用后,方可开展相应免疫疫苗的接种,免疫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应建立供血浆者计算机管理身份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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