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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国家减税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将小微企业减税优惠政策覆盖面扩大一倍,使更多小微企业从中受益,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应税负担,将会促进小微企业经营活力和对就业的吸纳能力,花小钱解决了大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张依群表示,对小微企业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义,有利于财政、税务机关能够更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范围和享受减税政策规模额度,便于政策操作。在普遍减轻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小微型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更大,实行区别对待,突出了国家鼓励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初衷。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逐步形成了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

6月25日,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财税激励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

此外,今年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