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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急预案

六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机构领导要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制度,做到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县级治超领导组应急机构领导以电话或书面报告的形式随时报告信息,市级治超领导组应急机构领导要在30分钟至1小时内以正式书面的形式上报信息),并且要与协作单位保持信息互通,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道,通过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要加大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储备必要的人力准备和物质储备等,做到随时应急支援。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各治超检测站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人力、物力保证。

(一)责成公安、武警、消防部门共同建设“消防安全通道”、“治安防范通道”,联勤联动,以便在必要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援。

(二)责成当地医院、急救中心要建立“生命绿色通道”,提高对重大伤亡事故和烧伤、中毒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置能力。

(三)责成公路附近的一些大型企业(包括运输企业)和修理厂家联系,建立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的信息库,签订协议,为紧急救援抢险提供吊车、铲车、平板车等机械设备的保证。

(四)要为各治超检测站点配齐、配足清障称重等设备的同时还要配备必要的电锯、倒链、撬棍、钢丝绳、消防铲、消防斧、切割机等救援工具。

第十六条 市、县(区、市)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快速反应队伍的车辆及装备的配置。在治超检测站点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动清障车辆。

七 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各级治超领导组应急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