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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法规、规章,推进治超信息化建设,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强化治超工作协调指挥能力,根据《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11)577号)、《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通信等技术手段与涉及货物装载、车辆生产和维修及检验、货运源头企业注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等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治超信息实时、连续监控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和相关部门治超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治超信息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工商、质检、安监、煤炭以及货运源头企业主管部门等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治超信息系统,并与本级政府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