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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绛县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