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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治超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将治超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治超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治超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将治超信息接入本级政府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并按照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接入本行业治超信息系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治超成员单位治超信息系统、下级政府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上级人民政府治超成员单位对下级人民政府治超成员单位治超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监管范围

第十条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接入下列治超信息:

(一)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信息;

(二)货车注册、检验信息;

(三)货运源头企业注册信息;

(四)货运源头企业装载信息;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系统、计重收费站、公路煤焦站点的视频和称重信息;

(六)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的道路上设置的无人值守检测设施的视频和称重信息;

(七)移动检测方式采集的视频和称重信息;

(八)安装卫星定位智能动态称重系统的货运车辆信息;

(九)治超行政处罚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

(十)其他涉及治超应当接入的信息。

前款第(七)项采集的信息应以无线传输的方式实时传送,如不具无线传输条件,应在当班执法活动结束后12小时内录入系统。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