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
第十一条 治超成员单位按照治超职责范围接入相应信息。其中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的信息,应当在进行年度检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传输至本级政府治超信息系统。
第四章 人员管理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工作人员:
(一)值班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掌握治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二)技术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学历本科以上,熟悉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计算机及通信系统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应建立下列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发现视频或称重数据异常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上报;
3、对货运源头企业、站点治超信息平台停止运行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
4、值班期间要确保信息平台和软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平台上的数据,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数据;
5、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程序。
(二)技术维护制度
1、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严格计算机维护及送外维修批准程序,并有专人负责,严防数据泄露;
3、定期维护治超信息系统及传输线路,处理故障隐患,设定使用级别等各种数据,定期对监控系统和设备进行优化,确保各部分设备各项功能良好;
4、做好设备的防潮、防尘、防腐、防雷、防干扰工作。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