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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本企业设立、变更、解散过程文件材料

1.1本企业筹办和设立的申请文件材料、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本企业的相关文件材料 永久

1.2本企业设立登记相关证照、证照变更登记文件材料 永久

1.3本企业章程送审稿、批准稿及正式文本 永久

1.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或其他变更公司形式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2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构成及变更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1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构成及变更文件材料,发起人协议 永久

2.2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2.2.1会议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决定、公报声明、记录、领导人讲话、总结、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参加人员名单 永久

2.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 10年

绛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