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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5免疫

5.1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所有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检疫监督

6.1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