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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

(六)应急处置制度

1、对发生信息系统重大事故,治超站点严重拥堵、治超车辆和人员等安全事故、暴力抗法行为的,要立即逐级报告;

2、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出现的位置和范围按分级原则进行,出现本层次应急处理流程中断、应急处置无法进行,或者事态范围扩大超出本管理区域时,按照事件升级的原则向上级信息主管部门紧急通报处理;

3、网络信息安全的应急事件,除发生时报告外,应在处置恢复正常后,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硬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建设,满足可靠、稳定、连续运行的要求。硬件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软件设置不得具有删除、修改数据功能。

治超站、货运源头企业的治超信息存储期限,视频图像不少于45天,称重数据不少于360天。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延时电源,硬件设施的技术性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治超信息应用软件应当统一、规范。系统软件由治超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专业软件按照行业监管的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数据库、接口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统一规范,确保设备能够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各类数据能够实时共享。

第十六条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超限超载信息综合查询;

2、数据、图像实时传输;

3、超限超载智能提示;

4、数字专题地图;

5、治超情况统计与汇总;

6、治超情况智能分析;

7、语音图像监控管理;

8、视频会议系统;

9、业务信息交流;

10、信息发布。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