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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