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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超信息传输、系统运行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层级管理,逐级进行。各级治超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治超管理机构及同级治超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治超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企业、治超站点及其他涉及治超管理信息的场所实施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对治超管理人员利用信息造假,干扰系统正常运行,隐匿、伪造、删改真实数据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开启、使用。由于停产等原因需要关闭系统的,应当提前3日报告县级政府治超管理部门。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县级政府治超管理部门。

不使用或擅自关闭系统,损坏信息系统设备等不履行治超责任的行为,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治超综合信息平台采集的信息,可作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依据,抄送工商、交警、运管等部门。未处理的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其相关证照不予年度审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治超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部门可以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