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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野生动物控制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