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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5.1.3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免疫

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检疫

5.4.1产地检疫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绛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