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 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 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