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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隔离。 清真食品专区、专柜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经营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工作人员混岗。

第二十条 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收缴清真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