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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开放投资领域,多渠道吸引外资,吸引优秀企业,实现产业聚集,人才汇集,加快推进绛县“两乡五区”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通用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新上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适用条件:新上的生产性企业注册后,投产运行且缴纳一定税额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保障政策

(一)在我县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

(三)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商兴办企业。

(四)新上生产性企业采取“工业土地市场挂牌价—土地成本价=优惠金额”的土地优惠政策,企业按市场价挂牌,投产达效后,按照税收县(区)级留成部分的85%,每年年底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直至奖励达到优惠金额为止。

(五)优惠金额奖励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由自然资源局和税务局提供相关数据手续,财政部门审核,报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组长签字审批后予以奖励给企业。

(六)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采取财政补助、拎包入驻等方式落地。

第三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信贷金融主渠道作用,设立融资性担保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二)设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参与企业上市。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三)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四)设立绛县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绛县投资。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奖励范围、条件、原则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新引进的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奖励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2、项目资金来源于县外,可以是人民币(外币)、实物、专利、新技术等,不包括政府行为资金、银行贷款、县内民间融资;3、项目单位需在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4、注册后连续两个年度向财政缴纳税收的项目,才可获得奖励;5、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三)奖励原则:1、项目落地、建成、投产原则;2、财政收益原则;3、谁引进谁受益原则;4、谁受益谁奖励原则。

(四)奖励标准:对引进招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国家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除外)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

2.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3.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5.引资在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6.引资在2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7.为鼓励招大引强,引资在3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政府重奖。

绛县招商引资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