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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牌。

禁止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的字样、图像、图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十八条 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屠宰用于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禽畜时,应当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第十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隔离。

清真食品专区、专柜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经营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工作人员混岗。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