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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禁止销售、超范围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