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