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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用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经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用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