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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宗教工作,依法推进宗教事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