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2:小王是湖南的职工,医保参保地在湖南,但因工作需要常驻在上海,已经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他最近得了胃病,在上海住院治疗,出院直接结算时,他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32:小王的住院费用在直接结算时参照上海市的医保目录来看什么能报销、什么不能报销,按照湖南的具体报销政策来计算报销比例。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主要报销政策可以概括为“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是指参保人跨省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政策是指参保人跨省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政策,包括参保地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问33:医保药品目录中标注的“甲”“乙”是什么意思?
答33: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
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
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要先按比例(各地不同)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比如某参保人就医后,发生了药品、诊疗等费用,其中药品又包括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那么报销的方法是:乙类药扣除自付后的费用,加上甲类药全部费用,再加上诊疗等费用中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可用于累计参保人当年的起付线。对于超过起付线、未达封顶线的费用,依据患者本人参保类型、就医医院级别等按规定比例报销。
假设城镇职工老郭某次就医住院发生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诊疗等费用2000 元,甲类药品费用3000 元,乙类药品费用5000 元,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是10%,当地起付线是1300 元,城镇职工医保在该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那么报销方法是:
甲类药全部费用3000 元,加上将乙类药品扣除自付外的其余费用4500 元(乙类药品自付部分为5000*10%=500 元),再加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等费用2000 元,合计9500 元。扣除1300 元的起付线,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是8200 元。则本次老郭的医疗费用,医保能够报销8200*80%=6560 元,老郭需要自己承担3440 元(起付线1300 元+ 乙类药自付的500 元+ 医保政策范围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16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