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中共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