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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其本身需要维护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是让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中的竞争规律是通过市场竞争激励先进、鞭笞落后的优胜劣汰机制来实现的。

竞争作为市场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推动经济技术进步,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并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但是,竞争也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除了优胜劣汰可能会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以及盲目性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动荡衰退等之外,仅就市场竞争过程本身来说,其也往往会产生破坏竞争的力量,主要表现为作为市场竞争“副产品”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前者使竞争开展不起来,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无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使得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因此,竞争作为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也会带来某些消极后果,因而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去维护。

在现代社会,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引导、调节和规范,以尽量减少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中,为解决竞争带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还是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相应地产生了从法律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主要是1993年制定实施并经2017、2019年两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总体来说,我国已经确立了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需要随着市场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绛县经济信息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