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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中共绛县县委统战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