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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杜绝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号牌作废。

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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