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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2/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六条 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管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 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