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相关政策措施; (二)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三)家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   (四)家庭暴力处置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六)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 (七)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