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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规范通知如下。

一、居住区充电设施类别

(一)居民自用充电桩

1、定义

居民自用充电桩:指在居住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2、用电申请资料

(1)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2)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车位购买证明(发票、合同、协议等证明复印件),若为租赁车位,需同时提供租赁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协议、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电动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任选其一复印件)。

(4)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自用充电桩)。

3、注意事项

(1)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房屋建设的自用充电桩不得超过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占有公共区域。

(2)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建设的自用充电桩,不收取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但须提供房产(宅基地)证明代替车位产权证明。若无土地证、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明的,须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土地使用证明。

(3)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不得申请充电桩安装。

(4)车位为租赁的,应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安装说明;车位为近亲属所有的,需提供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家庭成员的相关产权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5)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业务,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居住区公用充电桩

1、定义

居住区公用充电桩: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运用“统建统服”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提供公用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2、用电申请资料

(1)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土地、场地权属证明文件,若属农村用地或无土地证,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的产权合法证明。若土地为租赁性质,请提供租赁协议及所租赁的土地产权证明。

(3)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高压用户适用,参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公用充电桩)。

3、注意事项

(1)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2)土地、场地权属为租赁的,应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安装说明。

(3)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业务,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紧密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全力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需要。

(二)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三零”“三省”举措,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服务我省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效接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在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的目标。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报装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印发文件中有关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