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符合国家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
设计时速≤25km/h
整车质量≤55kg
功率≤400w的两轮自行车
二、《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如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是否需要登记管理?具体有哪些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电动摩托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在车管所上摩托车号牌,不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范围内。
五、注册登记收费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证、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
六、电动自行车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是否需要补换?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保险没有强制性要求,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有哪些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哪些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元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处50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